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九О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一二六號;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六二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袋(淨重零點貳參公克【包裝重零點貳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0‧二三公克,包裝重0‧二一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均含海洛因成分,屬第一級毒品,有該局⒊調科壹字第140009134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屬違禁物。茲檢察官聲?迣瞈W宣告沒收,經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臚Q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定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