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家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一五七號
原告己○○○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 律師被告甲○○
戊○○乙○○丙○○丁○○庚○○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家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智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記官王俊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