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114號原告 洪天送
顏金益 顏勝郎 王世景 白文強 何正雄 吳俊毅 林世忠 陳謙華 陳志豪 上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被告鑫昌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李貴岳 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 律師複代理人 張克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0月25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書記官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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