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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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94號原告 陳俊志 被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被告永力升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王舜民人被告 吳新德 被告 吳進源 被告 陳健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8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