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原簡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桃原簡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桃原簡字第7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曉潔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緝字第185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6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曉潔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4行所載「民國
105年8月9日下午1時20分許」應予更正為「105年8月
9日下午2時許」;並於同欄就扣案物補充為「並於106年
3月19日凌晨1時許為警查獲時,扣得吸食器1組」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林曉潔前於民國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26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8年4月8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緝字1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以99年度簡字第1026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復於100年間至105年間,有3次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之紀錄;末於105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5年度桃原簡字第11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距前次施用毒品罪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雖已逾5年,惟被告在前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年內,既已再犯施用毒品罪,並經追訴處罰,其本案犯行即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所稱之「5年後再犯」有別(最高法院9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是本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法並無不合。
三、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前於①100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301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於②100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687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①②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10
1年8月27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均為累犯,應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紀錄,如前所述,卻仍未能自新、戒斷毒癮,復犯本案施用毒品罪,無戒毒悔改之意;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其犯罪所生之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重大明顯之實害,暨施用毒品者均具有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非難性較低,並參以其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以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末查扣案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且係供被告於106年
3月18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毒偵緝字第185號卷第3頁反面至4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政學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毒偵緝字第185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65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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