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51號聲請人南投縣牛角坑福德精神發展協會法定代理人 朱瑞調 代理人 田英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ㄧ百零二年度司催字第二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民事第ㄧ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書記官洪素禎┌─────────────────────────────────────────────────┐│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南投民族路郵局南投縣南投郵局│101年5月10日│731,000元│R0000000││││ 張文彰 ││││││├──┼─────────┼─────────┼───────┼───────┼───────┼──┤│002│南投民族路郵局│南投縣南投郵局│101年8月30日│216,272元│R0000000││││ 陳月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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