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13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13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138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江承縉 即江 承隼 債務人 江明 翰即 江梓民江子明 債務人 洪紫涵 即洪 淑霞
一、債務人江承縉即 江承隼江明翰 即江梓民即江子明、洪紫涵即 洪淑霞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㈠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新臺幣肆萬叁仟壹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江承縉即江承隼前就讀南開技術學院時,於民國92年9月1日邀同債務人江明翰即江梓民即江子明、洪紫涵即洪淑霞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以下同)800,000元整,動用期限自民國92年9月1日起至債務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債務人應向本行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本行憑此撥款通知書撥款。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02年4月23日,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83%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83%。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延遲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江承縉即江承隼自民國102年4月23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57,296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江明翰即江梓明即江子明、洪紫涵即洪淑霞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書記官林世佳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3138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江承縉即江│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3%││││承隼、江明││││││元│翰即江梓民│││││││即江子明、│││││││洪紫涵即洪│││││││淑霞││││││││││││││││││││││││││││││││├──┼───┼─────┼──────┼──────┼───────┤│002│新臺幣│江承縉即江│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3%│││43112│承隼、江明│3月23日起│││││元│翰即江梓民│││││││即江子明、│││││││洪紫涵即洪│││││││淑霞│││││││││││││││││││││││││└──┴───┴─────┴──────┴──────┴───────┘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江承縉即江│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184│承隼、江明│4月2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翰即江梓民│││百分之十,逾期││││即江子明、│││超過六個月部分││││洪紫涵即洪│││依上開利率百分││││淑霞│││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江承縉即江│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3112│承隼、江明│4月2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翰即江梓民│││百分之十,逾期││││即江子明、│││超過六個月部分││││洪紫涵即洪│││依上開利率百分││││淑霞│││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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