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5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5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瑞鋒 相對人即債務人強羅花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勵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伍拾柒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2577號│├──┬───────────┬──────┤│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001│1,100,000元│94年3月30日│├──┼───────────┼──────┤│002│70,000元│94年6月13日│├──┼───────────┼──────┤│003│430,000元│94年6月14日│├──┼───────────┼──────┤│004│5,000,000元│94年10月17日│├──┼───────────┼──────┤│005│970,000元│94年11月18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