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357號聲請人丙○○○聲請人乙○○相對人甲○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丁○○○於民國96年9月2
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相對人及第三人 陳枝清 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6年9月26日起至97年9月25日止,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及第三人陳枝清於96年9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500,000元,約定97年9月25日償還,詎相對人及第三人陳枝清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二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書、本票各乙件,以及土地登記謄本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書記官許惠清┌────────────────────────────────────────────────┐│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35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六腳鄉│更寮││433-1│旱│857│2分之1│所有權人:丁│││││││││││𥸼3分之1、陳│││││││││││ 李金葉 6分之1│├──┼───┼────┼──┼───┼─────┼─┼──────┼───────┼──────┤│002│嘉義縣│六腳鄉│更寮││433-6│旱│689│2分之1│所有權人:丁│││││││││││𥸼3分之1、陳│││││││││││李金葉6分之1│├──┼───┼────┼──┼───┼─────┼─┼──────┼───────┼──────┤│003│嘉義縣│六腳鄉│更寮││433-2│旱│1983│1983分之1800│所有權人:丁│││││││││││𥸼1983分之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