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聲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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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聲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06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楊秉騵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0年度執聲他565字第1100021251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固有明文。惟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諭知科刑判決,即具體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而言。於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裁定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則係指為該裁定之法院。倘向其他無管轄權之法院聲明異議,其聲請為不合法,應由程序上駁回,無從為實體上之審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24號、第300號、109年度台抗字第79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楊秉騵(下稱聲明異議人)因毒品、槍砲等案件,先後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77號(下稱A裁定)、第478號(下稱B裁定)分別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惟其中B裁定附表編號4之槍砲案件,係於民國103年2、3月起至108年2月17日間所為,顯係在A裁定最先確定之附表編號1毒品案件確定日期即108年1月8日前,故B裁定附表編號4之罪自應與A裁定之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然檢察官未依犯罪時間之順序聲請定應執行刑,嗣經聲明異議人請求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該署以雄檢 榮崗 110執聲他565字第1100021251號函否准請求,致聲明異議人權益受損,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前揭否准請求之執行處分,另為適當之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明異議意旨所指前述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雄檢榮崗110執聲他565字第1100021251號函否准請求之處分,其據以執行者,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所為之A、B裁定,有該等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故本院並非諭知該等定應執行刑裁定之法院,揆諸前揭說明,聲明異議人向本院聲明異議,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孫啓強
法官莊珮吟法官鄭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書記官楊明靜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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