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075號原告 毛鼎清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 律師
蔡進欽 律師 蘇正信 律師被告 楊漢銘 訴訟代理人 陳文忠 律師
蔡青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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