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10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О二五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調偵字第二二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甲○○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智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