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四九號
原告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正井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柒拾叁萬陸仟肆佰肆拾元,折合銀元壹佰玖拾壹萬貳仟壹佰肆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玖仟壹佰貳拾貳元,折合新台幣伍萬柒仟叁佰陸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柒仟叁佰貳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麗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黃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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