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5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5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5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吳妙壽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祖安 相對人即債務人 時繼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肆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一、緣債務人葉祖安於民國105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時繼薇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3筆,計新臺幣142,872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葉祖安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119,402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時繼薇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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