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盈吉選任辯護人何威儀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7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盈吉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捌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
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第1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柯盈吉因殺人案件,前於民國108年5月16日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涉之罪名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且被告無固定住居所,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難行追訴及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自
108年5月1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三、本案羈押期間即將於108年8月15日屆滿,經本院於同年8月6日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殺人罪之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又被告自承:無固定住、居所,平日係於宮廟中過夜等語(見本院卷第39頁),是被告逃匿以規避本案審判、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另本件被告就檢察官所起訴之殺人罪予以否認,並辯稱其行為係屬正當防衛,是就案發當時之客觀情狀尚有對在場目擊證人進行交互詰問之必要,而被告於偵查中自承:該在場之目擊證人之前與伊係朋友關係等語(見偵卷第29頁),足認被告就案發時之客觀情狀有勾串在場目擊證人之虞,是本院認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然存在,且其羈押必要性不能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干預人身自由較小之手段為替代,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況被告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之各款情形,爰裁定被告之羈押期間自108年8月16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怡菁
法官廖建傑法官商啓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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