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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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50號上訴人被告 張國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563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