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5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5年7月21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幸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