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小字第31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八德市竹園里崁頂62之6號,有
卷附戶籍謄本可稽,又依據原告提出之契約書影本所載,兩
造關於合意管轄之法院未約定由本院管轄,本院自無管轄權
,故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羅森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