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交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附民字第103號原告己○○兼法定代理人庚○○原告戊○○原告丁○○○被告丙○○兼法定代理人乙○○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交上易字第533號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劉連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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