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4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4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43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9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叁年。
事實
一、甲○○係設在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1樓「山河間古董店」之負責人,從事古董展售業務,並分別自民國85年、89年起為丙○○、丁○○處理古董展售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於91年5月13日至26日因舉辦「山河間2002年春季展售會」,由丙○○及丁○○分別交付數百件古董在山河間古董店內展售,甲○○並與丙○○及丁○○約定,如於展售會中有人欲購買2人展售之物品,由其代為出售,未售出者則應於展售會結束後返還2人。詎甲○○因自身財務困難,竟基於意圖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上開展售結束後某日,旋即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古董店內上開展售會所展示而未售出之丙○○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價值合計約新臺幣(下同)5,295,000元之鼻煙壼35件及丁○○所有如附表二所示價值合計約11,430,000元之玉器27件、鼻煙壼173件及其他古董5件予以侵占入己,且將其所經營之上開古董店結束營業,致丙○○、丁○○遍尋無著,甲○○嗣陸續將其所侵占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古董持至設在臺北市○○路○段○○○號之「福星當舖」,約以上開金額之半價典當予當舖負責人 蔡水 ,直至蔡水於94年7月18日告知丙○○及丁○○,2人始得知上開古董業遭甲○○典當。
二、案經告訴人丙○○、丁○○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下稱被告)所犯為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丙○○、丁○○於警詢時指述之情節相符,並經證人蔡水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被告為「山河間古董店」之負責人,從事古董展售,並分別自85年、89年起為告訴人丙○○、丁○○處理古董展售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其將業務上持有屬告訴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一、二之古董,侵占入己,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又按侵占罪係即成犯,一經處分即已成立,是以被告於未經同意,於展售會結束後旋即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古董店內上開展售會所展示而未售出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古董予以侵占入己時,侵占罪旋即成立,被告事後雖分多次典當,亦非連續犯,公訴人認被告所為係業務侵占罪之連續犯,尚有誤會,併予敘明。被告同時將丙○○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古董及丁○○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古董予以侵占入己,乃一行為觸犯數相同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處。爰審酌被告因己身積欠過多債務無力償還、正值壯年竟不思正途,竟將告訴人所交付之古董予以侵占入己,復加以典當,其犯罪所得甚鉅,告訴人所受之損害非小,惟其查無前科,素行尚佳,事後坦承犯罪,態度良好,且已與告訴人和解(見本院卷所附和解書)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被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業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被告經此罪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被告緩刑3年,用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55條、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瀞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書記官邱李和附表一
┌──┬───────────────┬───────┐│編號│品名│價格│├──┼───────────────┼───────┤│1│白玉茄形鼻煙壼。│250,000元│├──┼───────────────┼───────┤│2│白玉龜龍形鼻煙壼。│200,000元│├──┼───────────────┼───────┤│3│金胎掐絲琺瑯鼻煙壼。│1500,000元│├──┼───────────────┼───────┤│4│白玉錦囊形鼻煙壼。│220,000元│├──┼───────────────┼───────┤│5│瑪瑙美人腰形鼻煙壼。│450,000元│├──┼───────────────┼───────┤│6│白玉(羊脂)牌鼻煙壼。│180,000元│├──┼───────────────┼───────┤│7│玻璃金五色鼻煙壼。│180,000元│├──┼───────────────┼───────┤│8│葫蘆範制水壹形鼻煙壼。│150,000元│├──┼───────────────┼───────┤│9│玻璃白地套紅鼻煙壼。│180,000元│├──┼───────────────┼───────┤│10│犀角豆莢形鼻煙壼。│180,000元│├──┼───────────────┼───────┤│11│瑪瑙素面刻虺龍圖鼻煙壼。│350,000元│├──┼───────────────┼───────┤│12│灰瑪瑙美人腰形鼻煙壼。│80,000元│├──┼───────────────┼───────┤│13│玻璃咖啡色鼻煙壼。│30,000元│├──┼───────────────┼───────┤│14│白玉鼻煙壼。│50,000元│├──┼───────────────┼───────┤│15│黃玉鼻煙壼。│120,000元│├──┼───────────────┼───────┤│16│玻璃琺瑯彩人物鼻煙壼。│120,000元│├──┼───────────────┼───────┤│17│黃玉蟾蜍形鼻煙壼。│130,000元│├──┼───────────────┼───────┤│18│玻璃咖啡灑金梅形鼻煙壼。│25,000元│├──┼───────────────┼───────┤│19│黃玉扁長方形鼻煙壼。│65,000元│├──┼───────────────┼───────┤│20│瑪瑙劍形鼻煙壼。│280,000元│├──┼───────────────┼───────┤│21│黃玉奐形鼻煙壼。│未知(待修復。││││)│├──┼───────────────┼───────┤│22│碧玉鼻煙壼。│120,000元│├──┼───────────────┼───────┤│23│墨綠色底瑪瑙鼻煙壼。│70,000元│├──┼───────────────┼───────┤│24│瓷胎粉彩人物鼻煙壼。│25,000元│├──┼───────────────┼───────┤│25│瓷胎青花百子圖鼻煙壼。│40,000元│├──┼───────────────┼───────┤│26│盧鈞釉鼻煙壼。│35,000元│├──┼───────────────┼───────┤│27│瓷胎青花釉裏紅鼻煙壼。│30,000元│├──┼───────────────┼───────┤│28│玻璃血地套紅鼻煙壼。│20,000元│├──┼───────────────┼───────┤│29│瑪瑙雙魚形鼻煙壼。│45,000元│├──┼───────────────┼───────┤│30│瓷胎粉彩鼻煙壼。│20,000元│├──┼───────────────┼───────┤│31│象牙鼻煙壼。│15,000元│├──┼───────────────┼───────┤│32│瓷胎青花鼻煙壼。│20,000元│├──┼───────────────┼───────┤│33│玻璃套紅色鼻煙壼。│50,000元│├──┼───────────────┼───────┤│34│癭木鏜鑼形鼻煙壼。│25,000元│├──┼───────────────┼───────┤│35│水晶鼻煙壼。│40,000元│├──┴───────────────┴───────┤│共計價值約:5,295,000元│└──────────────────────────┘附表二
┌──┬───────────────┬───────┐│編號│品名│價格│├──┼───────────────┼───────┤│1│白玉雙鹿(玉器)。│780,000元│├──┼───────────────┼───────┤│2│白玉龍型觚(玉器)。│380,000元│├──┼───────────────┼───────┤│3│吉慶有餘瓶(玉器)。│160,000元│├──┼───────────────┼───────┤│4│白玉寶月瓶(玉器)。│750,000元│├──┼───────────────┼───────┤│5│白玉辟邪(玉器)。│340,000元│├──┼───────────────┼───────┤│6│白玉天雞瓶(玉器)。│150,000元│├──┼───────────────┼───────┤│7│白玉天鹿(玉器)。│130,000元│├──┼───────────────┼───────┤│8│清青白玉太師少師(玉器)。│80,000元│├──┼───────────────┼───────┤│9│宋白玉井(玉器)。│290,000元│├──┼───────────────┼───────┤│10│宋黃玉獅(玉器)。│110,000元│├──┼───────────────┼───────┤│11│清代代猴(玉器)。│90,000元│├──┼───────────────┼───────┤│12│清白玉船(玉器)。│220,000元│├──┼───────────────┼───────┤│13│明三龍水洗(玉器)。│155,000元│├──┼───────────────┼───────┤│14│ 明荷葉 水洗(玉器)。│80,000元│├──┼───────────────┼───────┤│15│明青玉三羊開泰紙鎮(玉器)。│40,000元│├──┼───────────────┼───────┤│16│明青玉狗(玉器)。│60,000元│├──┼───────────────┼───────┤│17│清白玉福壽山子(玉器)。│80,000元│├──┼───────────────┼───────┤│18│清白玉九猴山子(玉器)。│180,000元│├──┼───────────────┼───────┤│19│清白玉雙鹿山子(玉器)。│80,000元│├──┼───────────────┼───────┤│20│清白玉雙獾(玉器)。│60,000元│├──┼───────────────┼───────┤│21│清代黃玉爐(玉器)。│345,000元│├──┼───────────────┼───────┤│22│清白玉太師少師(玉器)。│240,000元│├──┼───────────────┼───────┤│23│清白玉三羊開泰紙鎮(玉器)。│80,000元│├──┼───────────────┼───────┤│24│元白玉鷺鷥爐頂(玉器)。│80,000元│├──┼───────────────┼───────┤│25│明白玉龍型爐頂(玉器)。│70,000元│├──┼───────────────┼───────┤│26│清白玉象帶板(玉器)。│80,000元│├──┼───────────────┼───────┤│27│明代玉爐(玉器)。│140,000元│├──┼───────────────┼───────┤│28│鼻煙壼173件。│5560,000元│├──┼───────────────┼───────┤│29│嘉慶款碗(琺瑯質)。│140,000元│├──┼───────────────┼───────┤│30│白地套紅料瓶(玻璃質)。│140,000元│├──┼───────────────┼───────┤│31│琥珀色爐(玻璃質)。│80,000元│├──┼───────────────┼───────┤│32│乾隆太平有象爐(銅器)。│180,000元│├──┼───────────────┼───────┤│33│鎏金佛銅器(銅器)。│80,000元│├──┴───────────────┴───────┤│共計價值約:11,430,000元│└──────────────────────────┘附錄本案論罪科刑犯法條:
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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