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八六號
上訴人即原告甲○上訴人與被告即被上訴人乙○○因九十三年婚字第八六號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起訴案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林李達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