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交易字第2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交易字第2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二三五號
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選任辯護人江松鶴律師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0七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錢建榮法官蔡寶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