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0三號
原告乙○○○
甲○○右二人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桃園縣八德市公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壹仟捌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郭琇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