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交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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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九號
原告丙○○
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二八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王美婷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靜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