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非再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非再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非再抗字第6號抗告人 謝進發 上列抗告人因與 謝玉婷 間變更子女姓氏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規定,提起抗告,如係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抗告人前對本院100年度非抗字第148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視為再審之聲請,經民國100年12月21日本院100年度非再抗字第6號裁定以非訟事件依法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規定之適用,駁回其再審聲請。抗告人就上開裁定復提起「民事異議」,核屬抗告性質,惟非訟事件既無再審程序之適用,自無對駁回再審之聲請提起抗告之餘地,則抗告人對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法即有不合,本諸前開規定,應由本院以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賴惠慈法官劉勝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書記官殷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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