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8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824號聲請人 周玆琳 代理人 潘世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100年8月15日、同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8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 傅鑫發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300,000元│100年6月10日│JB0000000│6個月││││大安分行│││││├──┼─────┼────────┼───────┼──────┼─────┼──────┤│002│傅鑫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300,000元│100年6月20日│JB0000000│6個月││││大安分行│││││├──┼─────┼────────┼───────┼──────┼─────┼──────┤│003│傅鑫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300,000元│100年6月30日│JB0000000│6個月││││大安分行│││││├──┼─────┼────────┼───────┼──────┼─────┼──────┤│004│藕根香企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300,000元│100年4月23日│JA0000000│4個月│││有限公司│大安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彥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