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家上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家上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上字第202號上訴人 莫黃蓉 被上訴人 莫皓然
之1訴訟代理人 蘇誌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李國增法官曾部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書記官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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