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54號原告 溫振有 上列原告因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且起訴狀未載有被告姓名、住居所或送達地址,均不合法定程式,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建物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最新市場交易價格證明,如鑑價報告、房屋交易行情證明等,不得僅以房屋課稅現值為依據),並按該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補繳裁判費,如原告未能實際查報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則本院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即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暨補正被告之年籍資料、住居所或送達地址,逾期未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