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簡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苗簡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苗簡字第561號上訴人甲○○○
號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樓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7年度苗簡字第561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7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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