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附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附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人於死附帶民訴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七年度台附字第二八號上訴人即原告甲○○
乙○○丙○○被上訴人即被告丁○○
自由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清湧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丁○○等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四年度交附民上字第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定有明文。本件檢察官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而提起上訴,上訴人即原告甲○○、乙○○、丙○○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洪文章
法官王居財法官郭毓洲法官黃梅月法官邱同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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