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三五號聲明人甲○○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五日第三審確定判決(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0六七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裁判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黃正興法官陳東誥法官林錦芳法官陳世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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