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重訴字第223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丁○○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98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萬伍仟壹佰伍拾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又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丙○○向原告公司借款,並邀被告丁○○(即 趙文龍 )為其連帶保證人,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二所示,如有未按期給付即視為本金清償期限屆至,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及分期攤還之權利。詎被告丙○○自民國83年8月14日起即未依約支付本息,經原告公司聲請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執行案號為83年執字第4052號)後,尚餘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被告自應依約立即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擔保放款借據(分期攤還)、約定書、繳息明細查詢、戶籍謄本等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
1項規定,視同自認,已堪信為真。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度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另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欠款、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為原告勝訴之判決,第一審裁判費75,151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書記官呂姿儀┌──────────────────────────────────────────────┐│附表一:98年度重訴字第223號│├──┬──────┬─────┬──────┬────────┬──────────────┤│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7,484,882元│自83.8.14│依年利率│自83.8.14起至清│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其超過││││起至清償日│9.6%計算│償日止│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止│││算。││││││││└──┴──────┴─────┴──────┴────────┴──────────────┘┌───────────────────────────────────────────────────┐│附表二:98年度重訴字第223號之借款明細│├──┬──────┬─────┬─────┬───────┬────────────┬────────┤│編號│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約定違約金│├──┼──────┼─────┼─────┼───────┼────────────┼────────┤│001│丙○○│丁○○(即│20,000,000│82.10.14~102.1│按年息10%計付利息,並同│如有遲延履行時,││││趙文龍)│元│0.14,自借款日│意依本公司於每年三月及九│除按原訂利率支付││││││起以一個月為一│月或因國內外情事變遷所訂│遲延期間之利息外││││││期每滿一個月攤│新利率計付利息。│,逾期清償在6個││││││還部分本金及按││月以內,按左開利││││││借款餘額計算之││率10%,逾期清償││││││利息一次,如有││在6個月以上,其││││││一期未按時償付││超過6個月部分,││││││本息時即喪失分││按左開利率20%加││││││期攤還之權利,││付違約金。││││││全部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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