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0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蕭明威 (即大觀天第及台北交響曲自救委員之主任相對人即債權人丙○○
乙○○甲○○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5875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於假處分亦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金錢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經本院以97年度裁全字第5875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黃漢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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