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38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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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3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382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字第3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竊盜等拾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因竊盜等13罪即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名,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書記官吳智媚┌───────────────────────────────────┐│附表98年度審聲字第3823號│├─┬───┬───┬───┬──────────┬──────────┤│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1│竊盜│有期徒│97年05│本院98年度│98年02月│均同左│98年03月││││刑6月│月14日│審訴字第20│27日││23日││││││9、210號││││├─┼───┼───┼───┼─────┼────┼─────┼────┤│2│竊盜│有期徒│97年10│本院98年度│98年02月│均同左│98年03月││││刑6月│月07日│審訴字第20│27日││23日││││││9、210號││││├─┼───┼───┼───┼─────┼────┼─────┼────┤│3│竊盜│有期徒│97年10│本院98年度│98年02月│均同左│98年03月││││刑6月│月09日│審訴字第20│27日││23日││││││9、210號││││├─┼───┼───┼───┼─────┼────┼─────┼────┤│4│搶奪│有期徒│97年11│本院98年度│98年02月│均同左│98年03月││││刑10月│月06日│審訴字第20│27日││23日││││││9、210號││││├─┼───┼───┼───┼─────┼────┼─────┼────┤│5│毒品危│有期徒│97年11│本院98年度│98年02月│均同左│98年03月│││害防制│刑8月│月14日│審訴字第20│27日││23日│││條例│││9、210號││││├─┼───┼───┼───┼─────┼────┼─────┼────┤│6│毒品危│有期徒│97年01│本院98年度│98年02月│均同左│98年03月│││害防制│刑4月│月14日│審訴字第20│27日││23日│││條例│││9、210號││││├─┼───┼───┼───┼─────┼────┼─────┼────┤│7│竊盜│有期徒│97年03│屏東地院98│98年02月│均同左│98年03月││││刑4月│月20日│年度易字第│27日││30日││││││80號││││├─┼───┼───┼───┼─────┼────┼─────┼────┤│8│竊盜│有期徒│97年12│本院98年度│98年04月│均同左│98年04月││││刑6月│月30日│審簡字第17│02日││27日││││││73號││││├─┼───┼───┼───┼─────┼────┼─────┼────┤│9│竊盜│有期徒│97年05│本院98年度│98年03月│均同左│98年04月││││刑5月│月27日│訴字第131│13日││13日││││││號││││├─┼───┼───┼───┼─────┼────┼─────┼────┤│10│竊盜│有期徒│97年07│本院98年度│98年03月│均同左│98年04月││││刑5月│月26日│訴字第131│13日││13日││││││號││││├─┼───┼───┼───┼─────┼────┼─────┼────┤│11│竊盜│有期徒│98年01│本院98年度│98年03月│均同左│98年04月││││刑10月│月08日│訴字第131│13日││13日││││││號││││├─┼───┼───┼───┼─────┼────┼─────┼────┤│12│竊盜│有期徒│97年10│本院98年度│98年06月│均同左│98年08月││││刑6月│月25日│審訴字第19│30日││03日││││││92號││││├─┼───┼───┼───┼─────┼────┼─────┼────┤│13│竊盜│有期徒│97年12│本院98年度│98年06月│均同左│98年08月││││刑6月│月02日│審訴字第19│30日││03日││││││92號││││├─┴───┴───┴───┴─────┴────┴─────┴────┤│備註:││編號1至11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26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1月。││編號12至13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99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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