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6號原告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1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萬碧蓮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