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55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有到期未清償債務之事實。
二、附表225建號之權利範圍記載為全部,惟依建物登記謄本,相對人丙○○權利範圍為二分之一,請更正附表。又如相對人已將應有部分二分之一移轉,須追加應有部分之受讓人為相對人,始得聲請對建物之全部拍賣。
三、請提出債務人甲○○、相對人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