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4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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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455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吳家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肇耘 、 鍾孟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漏附代理人委任狀,請補正。
二、請提出債務人二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