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家親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親聲字第74號聲請人 江劉德妹 相對人 江亦晨
江亦梅 江亦涵 兼上列3人法定代理人江驌恩
李青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一、第2行關於「 陳青會 」之記載,應更正為「李青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與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家事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提出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