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48號抗告人 張兆左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間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抗告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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