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號
原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訴訟代理人 羅堅芳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月二十八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介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劉竹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