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勞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勞上字第一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 律師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法定代理人 宗才怡 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六月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黃嘉烈法官魏麗娟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
書記官曾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