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89號原告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婉玲 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其訴由參與分配之債權人為原告時,應以其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而由債務人為原告時,則應以因原告主張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以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判決、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黃婉玲就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5832號分配表,應剔除:
①次序4(債權種類:執行費用):4元;②次序8(債權種類:第1順位抵押權):191萬9206元;③次序9(債權種類:第1順位抵押權):500元」;㈡「被告 黃趙蓮葉 就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5832號分配表,應剔除:①次序5(債權種類:執行費用):4000元;②次序11(債權種類:借款):5萬8738元;」。即認原告應減少共計新臺幣(下同)198萬2448元(4元+191萬9206元+500元+4000元+5萬8738元=198萬2448元)不予參與分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8萬24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01元,請如期繳納。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