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14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143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健平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542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李健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扣除『 鄭小妹 』允諾之報酬後…」,補充為「…扣除『鄭小妹』允諾之報酬後(總計獲得報酬新臺幣1千元)…」外,餘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書記官梁永慶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4542號被告李健平男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里0鄰○○路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健平經由臉書之星城手機遊戲社團聯繫上暱稱「鄭小妹」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女子,明知其無中獎統一發票證明聯可得兌獎,竟與「鄭小妹」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0年6月12日下午3時許,將其所申辦之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網路銀行帳戶資料提供予「鄭小妹」使用,「鄭小妹」則以不詳方法搜得如附表所示中獎發票後,以手機翻拍之方式套取如附表所示中獎發票QRCODE,再操作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綁定上開國泰世華帳戶,佯以李健平為中獎發票之持有人而進行兌獎,致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陷於錯誤,撥付如附表所示中獎發票之中獎金額至上開國泰世華帳戶,李健平再依「鄭小妹」之指示,扣除「鄭小妹」允諾之報酬後,將餘款自上開帳戶轉出至「鄭小妹」指定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由警另行偵查中),2人朋分花用殆盡。
二、案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告發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李健平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坦承全部犯行。2附表編號6、7之發票持有人之公務電話紀錄其為附表編號6、7之發票持有人,並未使用兌獎APP之兌獎功能。3被告李健平提出之手機對話截圖證明被告與「鄭小妹」之對話經過。4111年2月9日中區國稅監字第111040079號函暨附件1份(含統一發票中獎清冊資料)。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被告與「鄭小妹」就上開詐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就本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檢察官姚玎霖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書記官蘇惠菁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號中獎發票字軌號碼中獎金額1LM00000000200元2LM00000000200元3LQ00000000200元4LR000000001,000元5MD00000000200元6MH00000000200元7MH00000000200元8LM000000001,000元9LF00000000200元10LH00000000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