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3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從母姓,惟其母 李桂玉 於民國58年間亡故,為傳承子嗣,爰依法請求准許變更聲請人之姓氏為父姓「簡」等語。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2款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其從母姓,因其母 李玉桂 於58年間亡故,為傳承子嗣,其生父 簡榮金 要求其改從父姓等情,固據其提出戶籍謄本1件為證,並經聲請人之父簡榮金到庭表示係其要求聲請人改從父姓等語。惟查,聲請人於本院審理時僅泛稱其改姓之目的是為傳承子嗣,並自陳「(問:姓李對你有何不利之影響?)我父親堅持要我改姓『簡』,我是想不出姓『李』對我有什麼不利的影響」等語;又聲請人之配偶韋大妹到庭陳述「(問:對聲請人聲請改姓有何意見?)那是聲請人的問題,那是我公公認為傳承簡家的香火有重大意義」、「(問:姓李對聲請人有何不利之影響?)我先生嫌甲○○這個名字很難聽,我也講不出姓李對我先生有什麼不利之影響」等語。綜合上情,本院認聲請人並未舉出具體事證證明姓「李」對其有何不利之影響,故聲請人聲請變更其姓氏為父姓與上開法條規定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姚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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