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分配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420號上訴人豐原市三村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丙○○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420號分配土地事件,本院判決原告勝訴在案,上訴人即原審被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06,842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8,600元×面積(162.67+246.30)平方公尺=7,606,842元】,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本院茲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洲富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上開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書記官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