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434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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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北小字第4342號

原告 王姿

被告 白文二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9年度北小字第434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

09年11月3日下午5時9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翁挺育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0,000元。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0,000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7月10日於原告辦理紓困貸款後

向原告借用新台幣48,000元,其後雖已歸還新台幣8,000元

並於同年7月24日簽立借據,但其後即拒不返還等情,已經

原告提出借據、存證信函等,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準用第1項之規定可以認定,應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判決

如主文第一項。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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