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434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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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北小字第4342號
原告 王姿 又
被告 白文二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9年度北小字第434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
09年11月3日下午5時9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翁挺育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0,000元。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0,000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7月10日於原告辦理紓困貸款後
向原告借用新台幣48,000元,其後雖已歸還新台幣8,000元
並於同年7月24日簽立借據,但其後即拒不返還等情,已經
原告提出借據、存證信函等,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準用第1項之規定可以認定,應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判決
如主文第一項。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