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17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1715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鈞迪

潘豐隆

陳鏡威

被告 呂東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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