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2286號
原告 蕭宏至
訴訟代理人 謝依宸
被告 許復凱
樓韋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上午9時5分,在本院民事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然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所給付原告之押租金金額與原告所陳報證據不符,則應以何者為可採,有待查證釐清,故為再開辯論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