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2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286號

原告 余尚濃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 律師

李明翰 律師

黃憶庭 律師

被告 白靖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10月21日宣判,惟因該最後言詞辯論期日之庭期通知未送達被告最新之戶籍地址,應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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