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3年度沙秩字第4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沙秩字第43號

移送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黃樹傑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3004951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樹傑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扣案之塑膠袋殘渣參只、強力膠柒條,均沒入。

事實及理由、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3年9月1日7時20分。

(二)地點:臺中市北區中正公園內 蔣公 銅像附近。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職務報告書及現場相片。

(三)扣案之塑膠袋殘渣3只、強力膠7條。

三、扣案之塑膠袋殘渣3只、強力膠7條,係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且屬被移送人所有,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

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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